(2017)陕0102执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沛亮与陕西宏远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沛亮,陕西宏远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128号申请执行人:陈沛亮。被执行人:陕西宏远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沛亮与被执行人陕西宏远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沛亮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货款50000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800元、本案执行费749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陕西宏远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陕西宏远建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7096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田东升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