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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光荣、程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光荣,程宝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9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光荣,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权,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宝林,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352068438。主要负责人:王利群,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黄光荣因与被上诉人程宝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5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光荣又以与被上诉人程宝林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黄光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光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61元,减半收取为430.50元,由上诉人黄光荣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亚平审判员  宋顺国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