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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语嫡与栾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语嫡,栾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345号申请执行人郭语嫡,女,2012年7月7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强小瑞,女,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栾鹤,男,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语嫡与被执行人栾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由被执行人栾鹤支付申请执行人郭语嫡5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栾鹤承担。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欠款偿还达成一致意见,且被执行栾鹤已履行完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郭语嫡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被执行人栾鹤履行了50元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