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094号原告:王某,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金帝大厦B座A区*楼。负责人:杨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1987年10月22日,汉族,现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职工宿舍。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