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83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梁正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正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刑初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正彬,绰号“傻彬”,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吴川市。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0月21日被抓获,经吴川市公安局批准,于2015年10月2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吴川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曦晖,广东飞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正彬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梁正彬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颖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正彬及其辩护人周曦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梁正彬驾驶车牌号码为粤K×××××的摩托车到吴川市兰石镇庄容村容某1的住宅旁,物色盗窃目标,但因容某1住宅旁有人便放弃。离开容某1家十多分钟后,梁正彬心有不甘,又驾驶摩托车返回容某1的住宅。梁正彬第二次去到容某1住宅旁厨房门口准备实施盗窃时,发现受害人容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玛莎拉蒂小轿车(车架号:ZAMS56E5E1126663,发动机号码:M156C248634)没有上锁,梁正彬便打开车门上了该车,摸索了一会后发现该车钥匙放在车兜处,随即启动该车驾离现场。当梁正彬驾驶该辆小车途径兰石财政所对面的公路时,撞上了一辆停放在路边的拉泥货车,导致该辆小车的前方右侧损坏。当日下午,梁正彬驾驶该车在兰石镇梅兰支线墩头村附近路段行驶时被受害人容某1的朋友梁某1、林某1发现并抓获。经吴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梁正彬盗窃的玛莎拉蒂轿车(车架号::ZAMS56E5E1126663,发动机号码:M156C248634)值款人民币760000元,车辆受损维修费用为14384元。针对上述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正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梁正彬辩称:我认为,以盗窃罪起诉是不公平的,我把容某1的车走,只是想去显摆一下,再开回去给容某1。梁某1在见到我驾驶容某1的车辆后要我把车归还,并把车开走还给车主容某1。我应只对造成该车损坏承担罪责。被告人梁正彬的辩护人周曦晖的辩护意见,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人是为了开车出去显摆一番而偷开涉案轿车,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符合盗窃罪主观方面的构成,不应被定性为盗窃行为。被告人梁正彬在偷开车辆的过程中无掩饰、无逃跑行为,对车造成损坏时,还曾对他人表示过要把车辆修好归还受害人容某1的意愿,由此,被告人在案发过程中的行为表现与盗窃行为特征不符,印证了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该轿车的目的。(二)被告人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没有充足的驾驶经验而私自驾驶该车,对造成车辆的损坏持放任态度,具有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该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刑罚。但恳请法院考虑被告人此前无任何犯罪记录,其亲属也在事后按照车辆的损失足额对容某1赔偿了15000元,同时取得容某1的完全谅解等情况,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进行轻判,结合本案的相关情况恳请可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半左右的刑罚。经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梁正彬驾驶车牌号码为粤K×××××的摩托车到吴川市兰石镇庄容村容某1的住宅旁,物色盗窃目标,但因容某1住宅旁有人便放弃。离开容某1家十多分钟后,梁正彬又驾驶摩托车返回容某1的住宅。梁正彬第二次去到容某1住宅旁厨房门口,发现容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玛莎拉蒂小轿车(车架号:ZAMS56E5E1126663,发动机号码:M156C248634)没有上锁,梁正彬便打开车门上了该车,摸索了一会后发现该车钥匙放在车兜处,在与容某1的母亲梁某2对话后,即启动该车驾离现场。当梁正彬驾驶该辆小车途径兰石财政所对面的公路时,撞上了一辆停放在路边的拉泥货车,导致该辆小车的前方右侧损坏。在车开至同村人梁某11门前时,被告人向梁某11打听什么地方可以把撞坏的这车修好,以便返还他人。在了解到兰石镇都无法维修后,被告人继续将该车开走。当日下午,梁正彬驾驶该车在兰石镇梅兰支线墩头村附近路段行驶时被容某1的朋友梁某1、林某1发现并截获。经吴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容某1的玛莎拉蒂轿车(车架号::ZAMS56E5E1126663,发动机号码:M156C248634)值款人民币760000元,车辆受损维修费用为14384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正彬的家属赔偿了人民币15000元给被害人容某1,被害人容某1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梁正彬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⑴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容某1于2015年10月21日报案,吴川市公安局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⑵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吴川市公安局依法扣押涉案的玛莎拉蒂小轿车一辆(车架号:ZAMS56E5E1126663,发动机号码:M156C248634)、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涉案的小轿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容某1。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谅解书,证实:吴川市公安局依法接受被害人容某1提供的车辆发票、检验单、货物进口说明书、视频一张,接受梁正彬的门诊病历,接受收据、谅解书;梁正彬的父亲为梁正彬赔偿给被害人容某1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容某1对被告人梁正彬的行为予以谅解。⑷梁正彬病历,证实:医疗机构认为被告人梁正彬可能因吸毒导致幻觉,但因梁正彬不到诊不能确诊。⑸梁正彬驾车路线图。2、证人证言。⑴证人林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5年10月21日下午13时许,梁某1和我说容某1的小轿车被人偷了,叫我和他一起去找。于是梁某1开摩托车搭我出去兰石找,我们到吴川市梅兰公路支线兰石镇墩头村的路段发现容某1的玛莎拉蒂小轿车。我和容某1是朋友,有时候我看见容某1开该车,所以认得,而且兰石镇就是一辆玛莎拉蒂小车,还是红色的没有上牌,梁某1就开车在距离该小驾车前几十米的地方拦车,梁某1叫开车的人停车,那小轿车就停下了。当我走近小轿车的时候,认出开车的人是兰石镇墩头村的梁正彬。梁某1叫梁正彬下车,梁正彬打开车门下车了,我和梁某1上前将梁正彬抓住,并看到被盗的小轿车前方右侧破了一个洞。梁某1打电话给兰石派出所报称:“已经抓获盗窃容某1小车的人了,请派出所出警到现场处理。”过了一会儿,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梁正彬带头调查。⑵证人梁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5年10月21日13时许,容某1打电话给我说他的玛莎拉蒂小轿车被人盗窃了,叫我开摩托车到兰石到处找找,当时我开摩托车搭载林某1去找。当我和林某1开车到吴川市梅兰公路支线兰石镇墩头村的路段时,看见了容某1的玛莎拉蒂小轿车(据我所知,红色的玛莎拉蒂小轿车目前兰石镇只有容某1一辆,而且我和容某1是朋友,可以认出来该车,何况他的车还没有上牌)从该路段的兰石中学往兰石镇墩头村路口方向开来,于是我开车到玛莎拉蒂的车头前几十米拦停该车,当时开车的人将车停下来,当我走近该小车认出开车的人是墩头村的梁正彬,于是我叫梁正彬下车,梁正彬当时就下车了(他没有反抗)。我和林某1上前抓住梁正彬,我问其为什么偷我朋友容某1的车。梁正彬没有说话,我看到容某1被盗的小轿车右侧破了一个洞,我便问梁正彬该车的洞是谁撞破的。他说是他盗窃车辆出来的时候不小心撞破的,我打电话到兰石派出所报警说我已经抓获了一个盗窃车的人,叫派出所出警处理。没过多久,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了,我将梁正彬交给派出所民警处理。⑶证人梁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梁正彬是我的亲戚。车牌号码为粤K×××××的摩托车是我弟弟梁正敏的。2015年10月21日,梁正彬问我们借了该摩托车,说出去玩玩就回来,所以我们同意将该车借给他,我们不知道他是盗窃。⑷证人梁某4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墩头村的村长。梁正彬在村没有做过一些过激的行为。我听说梁正彬因为精神问题被他的工友从海南省的工地送回兰石。梁正彬小的时候是正常的,长达之后就变得有点不正常了,他的家族没有精神病史。梁正彬不至于有精神病,但他的神态、走路等方面都与正常人不太一样。⑸证人梁某5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梁正彬是我的侄子。梁正彬平时的精神状况都很好,当时他在海南省的工友打电话给我说梁正彬在海南省工作时不正常,经常自言自语,烧自己的被子,还连续几天几夜不睡觉。⑹证人梁某6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梁正彬是我的儿子。2015年一直都是在海南省打工。2015年9月,梁正彬的海南工友打电话给我,告诉我梁正彬的精神出了问题,到2015年10月份,工友才把他送回家。梁正彬回来后,很少外出,都是自己呆在家里,自言自语,说话颠三倒四。梁正彬没有精神病史,有吸毒史,可能因为吸毒出现精神问题。案发后我代梁正彬赔偿容某115000元并获得谅解。⑺证人梁某7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梁正彬的行为举止异于常人,梁正彬的堂哥梁成立、梁某12都有点精神问题。⑻证人梁某8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梁正彬小时候和我一起玩,我觉得他各方面都正常。2015年他从海南省回来后,我发觉他变得有点古古怪怪,说话有些语无伦次,精神有问题。⑼证人梁某9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梁正彬之前和我一起玩,我觉得他各方面都正常,但后来他从海南省回来,我发觉他变得有点不一样,有点傻傻的,眼睛无神,有时候乱叫。⑽证人梁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容某1的母亲。当时儿子容某1的玛莎拉蒂轿车停在我家厨房门口旁边,我看见梁正彬上了玛莎拉蒂车的驾驶室,好像准备要开走该车,我就走到车门边问他会不会开车,不会开就不要开。梁正彬说会开。于是我就走回到我的住宅里,然后梁正彬就把我儿子容某1的玛莎拉蒂轿车开走了。因为平时容某1有很多朋友在我家出入,我以为梁正彬是容某1的朋友,我怕问多了容某1会怪我,所以我就没有问梁正彬为什么要开走该车。⑾证人梁某10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梁某11的堂兄。我认识梁正彬。当天是农历九月初九,我去梁某11家做年例,在梁某11家门口看见有人驾驶一辆红色玛莎拉蒂车经过,在离梁某11家不远的地方停下来。我和梁某11觉得惊讶,发现是梁正彬驾驶该车,并且车右侧前方还撞烂。梁正彬对梁某11说“我撞烂这部玛莎拉蒂车了,可以开去什么地方维修,大概要多少钱,要修好之后才敢开回给人家,不然怕被人打死”。后来梁某11说“这么漂亮的车,在这里是修不好的”。梁某11说完后,梁正彬就开车继续往墩头村村里开去了。⑿证人梁某1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5年10月21日(农历九月初九),是我家的年例,当时我和我堂哥梁某10站在我家门口,看见一辆玛莎拉蒂轿车驶过我家附近,后来该玛莎拉蒂轿车还在离我家不远处停下来了,看见车上驾驶该车的居然是隔壁村的梁正彬,十分惊讶。而且,当时该玛莎拉蒂轿车的右侧前方还被撞烂一块了。梁正彬看见我后,当时就对我说“他撞烂了这部玛莎拉蒂轿车,要开去什么地方才能修好,大概要多少钱?若修不好都不敢开回去给别人,要修好还给别人,怕被人打死”。当时梁正彬神色非常慌张,说话吞吞吐吐,看他的样子已经很害怕了,很想修回这辆玛莎拉蒂轿车。后来我说“玛莎拉蒂这种十分名贵的轿车在兰石镇肯定是修不好的,应该要去广州市才能修。”梁正彬听完我说后,就开车继续往墩头村村里开去了。3、被害人容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5年10月21日中午12时许,我开我的玛莎拉蒂小轿车回到家里,然后将该车停放在我屋子厨房门口停车棚放好。当时我的车钥匙留在车上,后进入家里四楼房间了。一般情况下,我停好车如果过一会儿要出去,我都不会锁车拔钥匙的,因为车停在我家的围院里,我家里又有视频监控,我认为很安全,所以习惯没锁车。没过多久,我妹妹容碧上到四楼我房间对我说:“有一个男青年将你的玛莎拉蒂小轿车开走了,是不是你借给别人了?”我说没有借过车给别人。当时我马上下楼看到我的玛莎拉蒂小轿车不见了,我问容碧是否知道是谁开走了,她说看到一个身穿白色衣服的男青年开走了我的玛莎拉蒂小轿车,还以为是我借车给该人的。于是我立即开车到兰石派出所报警。我同时打电话给梁某1说我的玛莎拉蒂小轿车被人偷走了,叫他在兰石帮我找找被偷的小轿车。我被盗的小轿车是我叫朋友陈晓雯于2014年11月21日以1268000元在厦门市新购买的,但车辆发票登记的名字是我的朋友陈晓雯,因为我购买该车时,没有时间去厦门,所以叫陈晓雯用她的名字登记购买,我有几辆车,该车平时都是放在家里,很少开,现在还没有上牌。案发前,我知道有梁正彬这个人,也认识他,但是与他关系一般。案发当天,梁正彬没有问过我借车,就算他问我借,我也不可能放心把玛莎拉蒂轿车借给他的。梁正彬的父亲已经向我赔偿修车费15000元,我已经谅解梁正彬了。4、被告人梁正彬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梁正彬于2015年10月21日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为:2015年10月21日中午12时许,我驾驶车牌号为粤K×××××的摩托车到吴川市兰石镇庄容村容某1屋旁边的厨房门口,因为之前我了解过容某1十分有钱,最近手头又比较紧,没钱用,所以想过去看看容某1家有什么可偷的。我到容某1屋子旁边的厨房门口,看见门口坐着几个人,不敢下手,我在旁边转了几分钟就开车走了。我开车离开大概有十多分钟,想想偷不到东西不甘心,于是我又一次开摩托车回到容某1屋旁边厨房门口处。这次,我发现厨房门口一个人都没有,我停下车(粤K×××××)在厨房门口逛逛,看看有什么可以偷的。当时我觉得口渴,就在厨房门口的茶几处喝茶坐坐,后来我透过容某1停放在厨房门口的一辆红色玛莎拉蒂轿车(没有上牌)的车窗,看见车锁凸出来没有上锁,于是我走过去拉开车门,发现车钥匙还放在中间的车兜处,我心情顿时兴奋就上了该车,摸索一下该车的性能便启动该辆红色玛莎拉蒂轿车开走了。我得手后,便驾驶该辆红色玛莎拉蒂轿车离开了庄容村往兰石市场方向开去。当我驾驶该车去到兰石财政所对面时,那里有好多车,加上心里紧张,于是我驾驶该车不小心撞上了当时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拉泥车(车上没有司机),撞坏了该玛莎拉蒂小车的前面右侧部位,已经凹下去了。发生碰撞后,我马上倒车,再继续向前开一段距离向右转弯,往兰石镇三星岭(也叫梅兰支线)方向开去。当我驾驶该车去到梅兰支线墩头村路口时,向左转弯开进我村(墩头村)里面转转,后我又经过蒲袍村,最后在蒲袍村路口开出到梅兰支线往兰石财政所的方向开去。大概开了两百米,我看见绰号叫“车神”的梁某1和一个绰号叫“胜仔”(林某1)的人在我面前并举手示意我停车,我停下车(车还没有熄火)并从车上下来。梁某1和“胜仔”看到我停车下车后,马上过来将我抓住,我没有反抗后将我交给兰石派出所处理。被告人梁正彬于2015年10月22日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为:我当时到容某1家里是想物色有什么可以盗窃的,但后来看见容某1的玛莎控蒂轿车没有上锁,该车很漂亮,我想开出去玩玩显摆一番再开回给容某1。我没有取得驾驶证。被告人梁正彬于2015年10月26日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为:因最近没有工作,手头很紧,就想去容某1家物色有什么可盗窃的,第一次去容某1家时,当时有太多人在容某1家门口了,不敢下手,溜达溜达就离开了。后来想想不甘心才又回到容某1家处,第二次去时看见容某1停在他家厨房门口的玛莎拉蒂小车没有上锁,于是就想开走玩玩再开回给容某1,没有打算卖给别人换钱。我两次都是开我堂哥梁正敏的号牌为粤K×××××的摩托车去容某1家的。我和容某1的关系很一般,我认识他,他在兰石镇很出名,但他不一定认识我。被告人梁正彬于2015年11月5日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为:我到容某1家看到其的玛莎拉蒂小车停放在厨房门口,便想盗走该车。当我驾驶该车到兰石财政所对面公路时,因心里紧张和路上车多便撞上停放在路边的拉泥车,损坏了该车的前方右侧。后我开该车经过兰石镇墩头村、蒲袍村,再开出兰石镇梅兰路支线墩头村附近路段时被梁某1和胜仔抓住。我从盗窃走该车到被抓获大概半个小时,开了大约五公里。我因为身上没钱花,又知道容某1是一个大有钱人,所以就想去他家物色什么东西可以盗窃换钱花的,我在容某1家门口到处溜达后,我没有发现其他值钱的东西,只有一辆玛莎拉蒂小车没有上锁,我想该车很值钱,便将该车盗窃走。被告人梁正彬于2015年11月6日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为:我一时糊涂于2015年10月21日(即农历九月初九)中午在容某1家门口处盗窃了一辆红色玛莎拉蒂小车的。被告人梁正彬于2015年11月25日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为:我当时去容某1家确实是想物色东西实施盗窃的,但我发现并没有发现可以下手的对象,后来发现该玛莎拉蒂轿车没有上锁,所以出于好奇心贪玩才开走该车,我不是有心去盗窃该玛莎拉蒂轿车的。我驾驶该玛莎拉蒂没有离开兰石镇范围。被告人梁正彬于2016年6月24日(第二次补充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为:我当天第一次去容某1的住宅时的确是想顺手牵羊,物色有否可以盗窃换钱的东西,但是当时容某1家有人,我没有下手机会,于是溜达一会便离开。第二次去容某1家时,我看见他家没有人在门外,又发现容某1的玛莎拉蒂轿车没有上锁,而且车钥匙在车上,于是想偷开该车出去玩玩,显摆一番。当时我已经启动了轿车,有一个中年妇女过来问我是否懂得驾驶该玛莎拉蒂轿车,若不懂驾驶就不要驾驶,我回答说我懂,后来那个中年妇女就不理我了,走回一边,于是我就驾车离开。我当天驾车经过派出所前面的十字路口,再经过兰石财政所,途经财政所时撞烂了车的右前方,后来又转右开往梅兰支线,再从墩头村路口入,在村中开了一段路程就从蒲袍村路口出,再往兰石财政所方向开回去,在墩头村路口附近被抓获。我看见该车漂亮,想开出去玩玩。如果我想盗窃该车,我不会开有牌的摩托车去现场。我当天驾车走后曾经去找过我的朋方梁某11。因为当时撞坏了车的右前方,我心理害怕,便想去找梁某11想办法尽快修好该车。当时我驾车进入墩头村时正好碰见梁某1梁某11问我车是谁的,我说是容某1的,问他有什么办法可以修好车。当时梁某11不理会我,所以我就驾车走了。5、鉴定意见。⑴吴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吴价认⑴[2015]26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标的玛莎拉蒂小车价值人民币760000元,事故受损价格为人民币14384元。⑵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梁正彬作案当天没有吸食毒品。⑶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440803085),证实:被告人梁正彬有吸毒史多年,在毒品等精神活性物质的直接作用下出现过精神异常的表现。因停吸症状减轻并消失,作案时是处于缓解期。是现实动机作案,对作案的时机、地点和目标选择明确,与一般盗窃案件的作案特点相符,被鉴定人梁正彬对吸毒的危害是有清楚认识的,其对是否选择继续吸毒以避免自己出现精神异常状态,是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根据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的要求,不作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只对案发时精神状态作说明。被告人梁正彬曾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在本案作案时是处于缓解期。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⑴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是吴川市兰石镇庄容村容某1家门口、兰石财政所门前兰新街、兰石国土所门前。⑵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梁某1辨认出盗窃容某1的红色玛莎拉蒂小轿车的人是梁正彬;林某1辨认出盗窃容某1的红色玛莎拉蒂小轿车的人是梁正彬;被告人梁正彬对现场、作案工具及所盗车辆的辨认。⑶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梁正彬的人身进行检查,未发现相关物品。7、视听资料(光盘2张),证实:现场监控情况;被告人梁正彬的讯问过程。8、其它材料。⑴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正彬在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及本案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⑵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梁正彬于2015年10月21日被抓获归案。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梁正彬于2013年9月份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鳌头派出所处以行政处罚。本院认为: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正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梁正彬在偷开车辆的过程中的行为表现与盗窃行为特征不符,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该轿车的目的,不应被定性为盗窃行为。梁正彬否认自己有非法占有容某1轿车的主观故意,辩解是因为容某1的轿车漂亮,其想偷开机动车出去显摆一番。经查,综合本案言辞证据和监控视频来分析,梁正彬第一次去到容某1家的时候是驾驶一辆有牌的摩托车,并且容某1的玛莎拉蒂轿车已经停在车棚:梁正彬第二次去到容某1家时,其围着容某1的玛莎拉蒂车看了几圈,打开车门又关上,最后又打开车门,启动车后,并与被害人容某2的母亲梁某2进行了对话,慢慢才将轿车倒出开走。根据公安机关绘制的线路图,梁正彬驾车从容某1的家里出来后,途径兰石财政所、兰石客运站、墩头村路口、墩头村村里、蒲袍村村里、蒲袍村路口,又返回向墩头村路口驾驶。其将车开出半小时后,才行驶不足4公里。该行为并没表现出被告人想非法占有,盗窃后迅速逃离的主观欲望。其特征更体现其出于好奇和想显摆。综合被告人梁正彬的陈述和证人梁某1梁某10的证言看,被告人驾驶该车撞坏后遇到梁某11并寻求帮忙,想修好该车后再还给容某1。被告人梁正彬与梁某11及受害人容某1都是同村人,均相互认识。如果说梁正彬是想盗窃轿车,那么在他驾驶轿车遇到梁某11时,不会冒着暴露的风险向梁某11打听“哪里可以修理涉案轿车”,还说要把车修好了再还给容某1。综合以上分析,被告人梁正彬在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其开走容某1轿车的行为只表现为一种偷开机动车的行为,其行为并未具备刑法意义上构成盗窃罪的犯罪特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正彬犯罪的主要事实清楚,但认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应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正彬偷开车辆的行为不应定性为盗窃行为的意见予以采纳。二、被告人梁正彬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而擅自偷开他人车辆,造成他人车辆损失143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经查,被告人梁正彬在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且没有驾驶经验,连启动轿车都需要摸索一下,甚至在证人梁某2已提醒他不会开就不要开的情况下,仍坚持偷开涉案轿车,导致在行驶过程造成涉案轿车的损坏,其行为属于对涉案轿车的财产损失持放任态度,其主观上具有故意毁坏财物的放任式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经吴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梁正彬盗窃的玛莎拉蒂轿车(车架号::ZAMS56E5E1126663,发动机号码:M156C248634)值款人民币760000元,车辆受损维修费用为14384元。即被告人对容某1车辆造成损坏已达追诉起点。综上,被告人梁正彬主观上具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容某1车辆损坏遭受的损失,梁正彬的父亲在案发后已经赔偿容某1的损失,容某1对梁正彬表示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梁正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正彬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简大清审判员  钟小燕审判员  陈治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