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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0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鹤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0272号原告: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新创路28号。法定代表人:黎怀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德友,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楚天都市花园B座12楼。法定代表人:董虎成。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278号。法定代表人:赵明政。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鹤峰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法定代表人:彭鄂。本案原告应于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亦未向本院提出预交确有困难的缓交申请,经过本院多次通知要求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之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1554元,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吴希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