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彭世兰与问锐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世兰,问锐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彭世兰,女,汉族,1967年06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问锐锐,男,汉族,1983年09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世兰与被执行人问锐锐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世兰与被执行人问锐锐的母亲刘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平于2017年8月15日偿还彭世兰50000元(已付)、于2017的农历腊月23日偿还50000元、于2018年12月2日偿还60000元、于2019年12月2日偿还50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彭世兰自愿放弃,且承担执行费2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316��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建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