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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与十堰智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华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祝河江、杨兰芳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331号山西省潞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十堰智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治市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华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祝河江、杨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鄂0302执133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华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山西东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期限三年。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