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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6刑初87号公诉机关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眉县,身份证号码610326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眉县金渠镇八寨村*组**号。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眉县人民检察院以眉检公诉刑诉(2017)第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2017年元月,被告人李某某以代购肥料为名,用假名李某在张某乙经营的崇科农资店、张某甲经营的“虎虎农资服务部”共骗取总价值112879元化肥,后低价卖给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等人获赃款4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户籍信息、欠条及清单、票据、张某甲账务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鉴定意见、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等证言、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陈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等证据佐证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辩解,他在外都叫“李某”,并不是假名。他从被害人处拿肥料时都打了条子,留的也是真实的家庭地址。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7年元月,被告人李某某自称“李某”,以代购肥料为名,在张某乙经营的崇科农资店、张某甲经营的“虎虎农资服务部”共骗取总价值112879元化肥,后低价卖给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等人,获赃款4万余元,全部挥霍。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认定的证据有: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证明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归案情况。3、欠条、欠条清单、购销专用票、记账单等,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从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处骗取肥料的事实。4、价格认定结论书两份,证明被害人张某乙涉案被骗肥料价值100210元,张某甲涉案被骗肥料价值12669元。5、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明2016年7月24日至2017年元月9日间,被告人李某某从她经营的崇科农资店先后32次拉了102090元的化肥,但一直没有付钱。她多次追要化肥钱都没有结果。后经她打听发现李某某已将化肥低价卖了。她发现被骗便报警。6、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明2015年6月,李某某从他经营的“虎虎农资服务部”购买了4563元的化肥。当年年底他向李某某要账时。李某某称还要购买肥料,2016年底再结账。2016年4月27日,李某某要了30袋“撒可富”化肥,他将其中20袋送到李某某家里,另外10袋送到李某某母亲改嫁的陶积学家。之后,李某某还分六次拉走化肥、农药等,前后合计23780元。2016年11月26日他去找李某某要账时,李某某媳妇称他们只用了10袋“撒可富”,于是给他清了1400元。后在陶积学家,李某某母亲也给他结了1400元。因此李某某还欠他17330元。按照李某某的说法化肥是买给他丈母娘及妻弟家的,但是经过他去询问,都说没有让李某某买过化肥。2017年春节过后李某某就联系不上了,这才意识到被骗了。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李某某以帮张某甲代买化肥的名义售卖化肥。后经过议价,李某某以低于市场价30元左右的价格向他出售了大约60袋化肥,他一共给李某某8000元左右。8、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2015年张某甲在他们村子销售过化肥,当时李某某跟着一起宣传。2015年至2016年李某某称他是帮张某甲代销化肥。2016年7月上旬,李某某来到他家向他推销化肥,经他询价后,李某某将市场价180元的金正大化肥以160元卖给他15袋。同年10月,他从李某某处以135元每袋购买了15袋菌多多化肥,这种化肥市场价为150元每袋。他两次总共给李某某结账2425元。9、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10月,他在村里遇见李某某,李某某称自己帮金渠一家化肥店推销化肥。后经过询价,他以90元每袋的价格购买了10袋“金菌冠”。过了段时间他又从李某某处以130元每袋的价钱购买了5袋“菌多多”化肥。当天结完帐,李某某还向他借款500元。他后来才知道这两种化肥的市场价都在150元左右。10、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7月,他开始在眉县金渠镇金正大肥料专卖店骗取该店的肥料,到2017年元月,他分30余次骗取大概600余袋价值10万元的肥料。后来将这些肥料低价卖出了,卖了四五万元。2016年他在金渠镇张某甲肥料店以自家使用为由还拉了90多袋肥料,价值17000余元。这些肥料他给陈某某卖了大约50袋,2吨左右;给王某甲卖了大约200袋,8吨左右;给王某乙卖了50袋,大约2吨。卖出的价格都比市场价低一些。其中他家人和亲朋自己使用的部分都已经付过钱了,其余的他卖了,卖的钱也花了,还有一部分他记不清去向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全部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杨 宏代理审判员 任 皎人民陪审员 权远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方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