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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财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梁世康与赵兴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世康,赵兴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财保218号申请人梁世康,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赵兴成,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梁世康与被申请人赵兴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兴成坐落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界新街XX号商铺的产权产籍。申请人梁世康已提供担保人王正莉坐落于石柱县黄水镇莼乡路XX号(林海道)XX幢XX号房屋为本案的诉讼保全进行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梁世康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梁世康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