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彪,吕秀兰,金见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266号申请执行人: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彪、吕秀兰、金见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彪、吕秀兰、金见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查封了高彪、吕秀兰名下位于镜湖东路南侧房产一套,以保全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401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