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敏诉被告西安古城恒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西安古城恒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8号原告刘敏,女,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巨宏杰,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古城恒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奕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菲,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辉,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诉被告西安古城恒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7元,减半后44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蒲婷婷人民陪审员 樊晓宁人民陪审员 王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芳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甜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