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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霍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霍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2民初984号原告:李某,女,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张立胜,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1,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李某与被告霍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立胜、被告霍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霍某3、霍某2、儿子霍某4由原告抚养,被吿承担抚养费用;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1年12月9日生下长女霍某3,2003年12月3日生下次女霍某2,2005年3月21口生下儿子霍某4。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一言不和被告就对原告实施家暴,特别是今年春天被告又对原告大打出手,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从今年2月2日在被告的又一次家暴后回娘家居住至今。鉴于原被告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是双方始终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己无和好可能。原告多次与被告协议离婚均无果,现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霍某1辩称,我与原告李某还有感情,并有了三个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霍某1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霍某3于2001年12月9日出生,婚生次女霍某2于2003年12月3日出生,婚生儿子霍某4于2005年3月21日出生。以上审理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复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应该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属正常现象,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理性对待,遇事多加沟通,多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双方仍然有和好的可能。鉴于原告李某起诉离婚不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力证据,且被告霍某1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