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邹春玲申请杨振刚赵忠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春玲,杨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邹春玲,女,1968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杨振刚,男,1980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赵忠良,男,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中和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春玲与被执行人杨振刚赵忠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23民7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力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蒙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