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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慎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34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被执行人:赵慎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慎军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商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李志良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希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