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9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顾海英与沈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海英,沈荣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630号原告:顾海英,女,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沈荣香,女,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海英诉被告沈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海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顾海英负担。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盛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