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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9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顾海英与沈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海英,沈荣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630号原告:顾海英,女,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沈荣香,女,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海英诉被告沈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海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顾海英负担。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盛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