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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黄守珍、刘远春等与孔晓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守珍,刘远春,孔晓玲,董明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591号原告黄守珍,女,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原告刘远春,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委托代理人:刘杰(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晓玲,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被告董明珍,女,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原告黄守珍、刘远春诉被告孔晓玲、董明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守珍、刘远春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守珍、刘远春负担。审判员  张冬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家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