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970号原告: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天新材料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航天路。法定代表人:章锋,回天新材料公司董事长。被告: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玉柴公司)。住所地:陆川玉柴工程机械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罗海刚,广西玉柴公司总经理。原告回天新材料公司诉被告广西玉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回天新材料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回天新材料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回天新材料公司负担。审判长 管龙华审判员 周建军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胜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