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潘士和与卢天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士和,卢天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民初1976号原告:潘士和,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卢天华,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潘士和诉被告卢天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邹军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士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天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原告诉讼称:被告从原告处承包汪庄村新农村建设项目,并签订汪庄村新农村建设合同,双方于2012年7月21日签订该合同。现在该项目已竣工。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5年12月2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共欠原告50万元,其中被告让原告收取购房人购房款项都没有完全兑现(另案处理),被告还承诺给原告房屋一套作价162000元,抵偿部分欠款,但实际仍未履行。现被告共欠原告322000元。经原告找被告催要,被告承诺给付,但现在以各种理由拒绝。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22000元。被告卢天华没有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1日,因原告与案外人何礼龙、杜继跃合伙开发房屋,被告卢天华伙同案外人胡永银、何定坤承包潘士和等人的工程承建,在工程承建过程中,双方没有就工程款全部结算。2013年杜继跃退出合伙,被告卢天华加入与原告及案外人何礼龙合伙开发房屋,至2015年三人合伙建筑的房屋完成,被告对外出售了部分建设好的房屋,房款由被告占用,后经原、被告及何礼龙协商、结算,三人共同开发的房屋及其土地、债权均归被告卢天华享有。被告卢天华分别给案外人何龙(已另案起诉处理终结)、潘士和出具了欠条。被告卢天华给原告潘士和出具的欠条载明:“欠条,卢天华欠潘士和现金伍拾万元,潘士和收农户有周长俭叁万元、余广亮壹万元、李伟叁万元、范继勇贰万元、孙全福玖仟元、李三付叁万元、田怀兵叁万元、卢天华以上还壹万玖仟元,计款拾柒万捌仟元整。卢天华给潘士和房子一套,做款拾陆万贰仟元整。房子在汪庄小学门前路北第五户,从北向南第三户。下欠拾陆万元整,2015年还陆万元,2016年还伍万元,2017年还伍万元,三年还清。以后工地有纠纷由潘士和、何理龙、卢天华三人分摊。签字:卢天华。2015年12月27日。该欠条出具后,欠条中所载明的债务人分别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欠条中所约定的房屋一套至今没有建成,也没有交付给原告。在欠条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来后,经原告向被告追要上述欠款及房屋折价款,被告没有还给原告欠款。2017年5月23日,原告诉来我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2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合伙清算单一张、建设合同一张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相互印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原、被告先是建筑合同关系,之后转为合伙关系,在合伙结束后,原告与案外人何礼龙、卢天华对合伙帐务结算,被告卢天华欠原告潘士和50万元,为此,被告卢天华于2015年12月27日,给原告出具了50万元的欠条。在欠条中,被告卢天华以转让给原告债权及以前给付现金的方式抵偿了50万元中的178000元,对下欠的322000元以给付房屋抵偿欠款162000元,另欠款16万元。但在欠条出具后,被告并没有将与原告约定的房屋建成并交付给原告。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卢天华没有按照与原告的约定给付房屋及16万元欠款,所以,其应当按照与原告之间关于房屋抵偿价款162000元及所欠的160000元偿还给原告。因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卢天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潘士和3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130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被告卢天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万军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