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费508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美娟、沈仁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娟,沈仁元,杭州盛其锐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乐园钢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费508号之八被执行人张美娟,女,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沈仁元,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杭州盛其锐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47769-7,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义府大街451号。法定代表人沈仁康。被执行人杭州乐园钢房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27456-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长红村。法定代表人施加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42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诚易鉴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盛其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北京现代汽车一辆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盛其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北京现代汽车一辆[内容详见评报字第201706-0022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