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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细永、夏惠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细永,夏惠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974号申请执行人:王细永,男,1974年8月1日出生,住泰顺县。被执行人:夏惠丰,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浙0191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8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夏惠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惠丰的银行存款901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夏惠丰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