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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罪犯年四伟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年四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707号罪犯年四伟,男,汉族,1970年5月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涡刑初字第00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年四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一千元)。被告人年四伟不服,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亳刑初字第0020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年四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年四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年四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年四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因犯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年四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26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