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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湖北航宇鑫宝铸管有限公司与合肥胤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航宇鑫宝铸管有限公司,合肥胤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534号原告:湖北航宇鑫宝铸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扩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赤东,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胤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泓,该公司经理。原告湖北航宇鑫宝铸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胤仁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航宇鑫宝铸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北航宇鑫宝铸管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航宇鑫宝铸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26元,减半收取3913元,由原告湖北航宇鑫宝铸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田文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