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622号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海兰村海琴酒店公寓E-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741876.法定代表人:高晓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世敏,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王伟,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上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声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