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金明、蔡会娟与岐山县蔡家坡镇水寨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明,蔡会娟,岐山县蔡家坡镇水寨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426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明,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8日,住岐山县蔡家坡镇水寨村*组***号。申请执行人蔡会娟,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7日,住岐山县蔡家坡镇水寨村四组074号。被执行人岐山县蔡家坡镇水寨村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岐山县蔡家坡镇水寨村。代表人:杨玉宽,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杨金明、蔡会娟与被执行人岐山县蔡家坡镇水寨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3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岐山县蔡家坡镇水寨村第四村民小组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金明、蔡会娟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岐山县蔡家坡镇水寨村第四村民小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岐山县蔡家坡镇水寨村第四村民小组名下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变价、拍卖,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文林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