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民终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蒋历飞与石河子市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南区生态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历飞,石河子市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南区生态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历飞,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市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北泉镇6小区153栋。法定代表人:刘金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江,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南区生态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8小区80栋。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红,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历飞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南区生态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历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327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同明审判员 陈宏坚审判员 何福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亚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