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5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5316兴化市新垛镇丰乐村村民委员会与戚大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新垛镇丰乐村村民委员会,戚大前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5316号原告:兴化市新垛镇丰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化市新垛镇丰乐村。法定代表人:王林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昌华,兴化市新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戚大前,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新垛镇丰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戚大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化市新垛镇丰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兴化市新垛镇丰乐村村民委员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化市新垛镇丰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兴化市新垛镇丰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倪静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