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忠明与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忠明,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郑忠明,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包万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郑忠明与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标的63585.3元及补缴保险,执行费85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康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