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销执行。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亚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