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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4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4078张惠聪与陈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聪,陈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078号原告:张惠聪,女,1958年7月2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耀平,男,1970年1月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原告张惠聪与被告陈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惠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元,减半收取计218元,由原告张惠聪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真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唐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