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贾欣领与介永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欣领,介永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贾欣领,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介永君,男,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本院在执行贾欣领与介永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介永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介永君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5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耿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