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5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振军与西峡县丁河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军,西峡县丁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5行初字第27号原告马振军,男,回族,1968年6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被告西峡县丁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晓文,任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军诉被告西峡县丁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振军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振军撤回对被告西峡县丁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晓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