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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5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钟毅与李军、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毅,李军,王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3民初5234号原告:钟毅,男。被告:李军,男。被告:王欣,女。原告钟毅诉被告李军、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长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王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万元,并承担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被告李军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偿还1万元,尚欠3万元至今未还。被告李军、王欣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二被告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2月1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16年12月22日,被告李军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欠条。后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尚欠3万元拖欠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并承担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李军向原告借款4万元,有被告李军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已偿还原告1万元的事实亦可认定。关于利息请求,因借款既未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7年7月20日)起,被告应支付利息,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因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负责偿还。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军、王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王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偿还原告钟毅借款3万元,并承担此款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长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 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