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邢小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小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481号罪犯邢小冲。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小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汕中法刑一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邢小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5月15日,罪犯邢小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16次嘉奖;2016年7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邢小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小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天(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翁国良审判员 侯秀平审判员 何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