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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4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洪臻与郑玉堂、杜志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臻,郑玉堂,杜志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071号原告:李洪臻,男,1965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枝子,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玉堂,男,1986年7月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杜志新,男,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主要负责人:黄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颖,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明,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臻与被告郑玉堂、杜志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臻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郑玉堂、杜志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臻撤回对被告郑玉堂、杜志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联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