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吉0822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禅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与咱家禽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禅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通榆县咱家草原牧业有限公司,通榆县咱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822执76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禅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海强。被执行人:通榆县咱家草原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德利。被执行人通榆县咱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住地吉林省通榆县开通镇。法定代表人:于德利。关于上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605民初16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通榆县咱家草原牧业有限公司、通榆县咱家农业有限公司、通榆县���家禽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X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少锋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敏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