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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月霞与被告莱州市程郭镇无根枣由家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霞,莱州市程郭镇无根枣由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初4110号原告:刘月霞(曾用名:刘力华),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莱州市程郭镇无根枣由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州市程郭镇无根枣由家村,组织机构代码:B4762251-X。法定代表人:由春平,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祥,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系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计。原告刘月霞与被告莱州市程郭镇无根枣由家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月霞、被告莱州市程郭镇无根枣由家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月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自来水安装工程款4077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4月,原告为被告安装自来水工程,至今,被告尚欠原告40777元未付。莱州市程郭镇无根枣由家村民委员会辩称,欠工程款40777元属实,但现在没有钱给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莱州市程郭镇无根枣由家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刘月霞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刘月霞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一百零九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因此,本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一百零九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莱州市程郭镇无根枣由家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月霞工程款407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莱州市程郭镇无根枣由家村民委员会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学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龚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