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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7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嵘与陶立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嵘,陶立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104号原告:王嵘,女,199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被告:陶立青,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王嵘与被告陶立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嵘于立案当日以双方已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邹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