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5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初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刘建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初生,刘建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487号原告:赵初生,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俊,丹阳市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坤,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住丹阳市城河路金虹花园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03959584X。负责人:徐文虎,总经理。原告赵初生与被告刘建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赵初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初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