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4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常三平与熊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三平,熊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4526号原告常三平,男,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王英美、马基亚,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杰,男,汉族,1966年3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宝玉,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三平诉被告熊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三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杰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三平撤回对被告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常三平承担。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