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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董石厚与王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石厚,王建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民初433号原告:董石厚,农民,住内蒙古托克托县。被告:王建中,农民,住内蒙古托克托县。原告董石厚与被告王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石厚、被告王建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石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建中偿还货款32030元并且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建中于2015年12月27日收购了原告的玉米,货款总值32030元,此款被告一直拖延未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建中于2015年12月27日收购了原告董石厚的玉米,至今未付原告玉米款3203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王建中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被告应偿还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董石厚货款320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后收取300元,由被告王建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郝宇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