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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执复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吴桂莲、董根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莲,董根土,建德市五行化纤有限公司,建德市茂盛家纺有限公司,陈秀英,朱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复7号复议申请人:吴桂莲,女,194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申请执行人:董根土,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建德市五行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黄立垟村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陈秀英,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建德市茂盛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黄立垟村。法定代表人:朱明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秀英,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朱明祥,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董根土与建德市五行化纤有限公司、建德市茂盛家纺有限公司、陈秀英、朱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浙0182执异2号执行裁定。吴桂莲对此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期间,吴桂莲向本院提交撤回复议申请书。本院认为,吴桂莲自愿撤回执行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桂莲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捷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徐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寿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