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晓刚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晓刚,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现住原籍。2016年10月3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2016年12月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被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晓刚故意伤害一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6日以涿检公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谷文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30日14时许,在涿州市豆庄乡中相村村北十字路口,被告人刘晓刚因琐事与杨某1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刘晓刚将杨某1右手打伤,经涿州市临床法医学鉴定,杨某1右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认为被告人刘晓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晓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0日14时许,在涿州市豆庄乡中相村村北十字路口,被告人刘晓刚因琐事与杨某1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刘晓刚将杨某1右手打伤,经涿州市临床法医学鉴定,杨某1右第五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害人杨某1与被告人刘晓刚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被告人刘晓刚赔偿被害人杨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4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抓破案经过证实,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被告人刘晓刚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30日14时许,其开车给人送完沙子掉头回家,刹车不好使,拐弯没拐过去,其就朝十字路口的15路站牌开了过去,开到站牌前,车子就停了。当时站牌旁站着两个小伙子等公交车,见其的车猛地开过去,猝不及防,赶紧躲车,躲开后,一个小伙子就骂其,双方就互相骂街,后来就动手打了起来,那小伙子拽住其的衣服,用拳头打其头部面部好几下,其也用拳头打那小伙子头部面部,双方相互撕扯对打,后其妻和周围的人上来给拉开了。打架的就其和那小伙子,没别人参与,对方手指的伤是其打架时造成的。对杨某1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无异议。3、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30日下午其在家玩手机,听到外面有人吵吵,其就出去了,看到刘晓刚和一个孩子互相抓着对方衣服,其赶紧跑过去给拉开了,后来就来派出所了。打架的地点在豆庄乡中相村村北十字路口。4、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30日下午,其和同村的杨某2一块去上学,在涿州市豆庄乡中相村村北十字路口15路站牌等车。在等车期间,从西面过来一辆蓝色货车(没挂车牌),到了十字路口四面看了看,直接朝其和杨某2呆的那站牌撞了过来,其一推杨某2,那货车直接朝站牌撞了过去,把站牌撞坏了。车上下来一个中年男子,醉醺醺的朝其走过来,双方说了几句,那男子上来就抓住其脖领扇其一耳光,其用右手打了那男子一巴掌,那男子又扇其,这时男子的媳妇也过来抓其头发扇其耳光,二人一起抓着其头发扇其耳光,当时其用手抓住那男的手想把那男的手掰开,那男的用另外一只手撅其手指,其感觉疼就放开了,那二人继续打其,后被一个路过卖大葱的人拉开了,其就报警了。对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无异议。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30日下午,其开着车拉大葱经过本村村北十字路口,当时看到刘晓刚和一个小伙子正在打架,其赶紧停车过去拉架,到他们跟前后,两人正在撕扯,刘晓刚先用手抓住对方的衣领,后又抓那个小伙子的头发,小伙子弯着腰护着自己的头,小伙子就用手掰刘晓刚的手,想让刘晓刚松开自己的头发,刘晓刚没松开,还用另一只手掰那小伙子的手。后来其把他们拉开后那小伙子就用一只手攥住自己的另一只手,看着好像手受伤了。他们不打了,其就走了。没注意到刘晓刚的媳妇动手。6、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30日下午14时10分许,其和杨某1在涿州市豆庄乡中相村村北十字路口等公交车。有一辆蓝色没挂牌照的卡车,从西向东直接就冲其和杨某1开过来,杨某1往南推了其一把,其才没被撞到,那卡车就撞了候车亭,卡车也熄了火。那司机(拉架的人叫他刘晓刚)下车后,杨某1就问刘晓刚干嘛撞人,刘晓刚因喝了酒说话不利索,其也没听清说什么,刘晓刚就用一只手薅杨小川的脖领子,另一只手扇杨小川的嘴巴,扇了有七八下。其和车上另外一个人拉架也没拉开,刘晓刚还用拳头打杨某1头部,杨某1被打急了,还手打了刘晓刚头部两拳,刘晓刚抓住杨某1的右手,用手掰杨某1的小指。这时有一个女的,感觉应是刘晓刚的家人就过来薅杨某1的头发,还用手掌打杨某1的头部。之后其就和旁人把他们拉开了。杨某1的手肿了,头部和面部也被打了。7、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杨某2辨认出殴打杨某1的人为刘晓刚,被害人杨某1辨认出殴打其的人为刘晓刚。8、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涿州市公安局豆家庄派出所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晓刚的身份及无违法犯罪记录。9、涿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晓刚将杨某1打伤,致右第五掌骨骨折,决定行政拘留十日。10、涿州市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案首页证实,杨某1右第五掌骨骨折。11、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晓刚赔偿被害人杨某1经济损失48000元整,并取得被害人谅解。12、户籍证明信证实,杨肖与杨某1是父子关系。13、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伤情照片、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情况说明证实,杨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晓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顿晓峰审 判 员 裴 燕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大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