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继承、段红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继承住呼和浩特市,段红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537号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薛荣祥,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系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董继承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段红喜,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继承、段红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振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