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民初7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钮春红、凡照荣与杨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春红,凡照荣,杨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7674号原告:钮春红,女,汉族,1967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芝琳,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凡照荣,男,汉族,1965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芝琳,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攀,男,汉族,1977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钮春红、凡照荣与被告杨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钮春红、凡照荣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