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8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53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2月18日生,住本县杜村镇东街富平人家小区,居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3日生,住本县宫里镇雷村三组,农民。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7065元,案件受理费708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家中经济十分困难,申请人表示同情,同意其分期履行判决书义务,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某当场履行10000元,剩余17773元每月履行2000元,分9个月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某某缴纳执行费306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8执5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孙 勇审判员 孙宏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