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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国杰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248号罪犯李国杰,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淮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国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国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6月2日,李国杰等人预谋后携带匕首、手套、口罩、胶带等工具到张某某家中,将张某某捺倒在屋内床上对其实施抢劫时,被其子发现后逃窜。该犯系主犯。罪犯李国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7月、12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21日缴纳罚金5000元。自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较差一次、一般一次、良好三次、优秀三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国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