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02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02民初522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许某,系阜新市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原告赵某诉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本没有钱,用银行信用卡于2015年10月22日和24日透支2万元借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亲笔写了一份借款2万元的借条,但至今被告未能将该笔借款偿还原告,原告从他人借款把欠银行的2万元偿还。因被告不守信用,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一、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用本人的银行信用卡于2015年10月22日、24日两次透支2万元借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款一份,写明韩某向赵某借款2万元,随时还款。至今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微信聊天记录一组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从原告借款后,理应在原告主张还款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现造成拖欠,产生诉讼纠纷,是被告过错所致,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赵某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庆禹审 判 员 刘贵友人民陪审员 海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谭 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