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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高九胜与吴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九胜,吴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813号原告:高九胜,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喜,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健,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高九胜与被告吴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高九胜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高九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九胜撤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高九胜负担。审判员  黄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雪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