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高九胜与吴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九胜,吴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813号原告:高九胜,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喜,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健,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高九胜与被告吴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高九胜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高九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九胜撤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高九胜负担。审判员 黄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雪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