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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月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月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332号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宁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春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超,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宁安市。被告:孙月辉,男,身份事项不详,住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月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安市幸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延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田文静 来自: